1、神经系统疾病者
(1)、脑梗塞后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。
(2)、脑出血后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。
(3)、有脑出血、脑梗塞、脑瘤、血管畸形、代谢中毒病史、继发癫痫伴神经功能缺失。
(4)、脱髓鞘病造成两肢瘫(含两支以上)肢力3级以下。
(5)、帕金森病造成肌体肌张力增高、共济失调、肌体不自主运动。
(6)、全身型重症肌无力。
(7)、脑肿瘤不能进行彻底治疗,遗有严重后遗症(如癫痫、偏瘫、截瘫等)者。
2、呼吸系统疾病
(1)、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发呼吸衰竭。
(2)、肺源性心脏病。
(3)、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伴发呼吸衰竭。
(4)、双肺叶切除伴发呼吸衰竭。
(5)、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伴发呼吸衰竭。
3、心血管系统疾病
(1)、心脏搭桥术后。
(2)、冠心病,不稳定性心绞痛经冠脉造影确定有两支或两支以上血管堵塞≥75%,心功能Ⅲ级以上。
(3)、急性心肌梗塞后心功能Ⅲ级以上。
(4)、心脏瓣膜病伴心功能Ⅲ级以上。
(5)、心肌疾病(肥厚、扩张、限制)伴心功能Ⅲ级以上。
4、血液病
(1)、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(血小板≤25*10°/升)伴出血。
(2)、血友病甲Ⅷ:C≤1%,反复血肿,关节畸形。
(3)、白血病(参照恶性肿瘤鉴定标准)。
(4)、恶性组织细胞病。
(5)、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。
5、胃肠系统疾病
(1)、全胃切除术。
(2)、全结肠切除术。
(3)、小肠切除3/4。
6、重度肝功能损害
失代偿期肝硬化:血浆蛋白<30g/L,胆红素>50umol/L,凝血酶原时间较正常延长>6秒;临床表现脾亢、消化道大出血、顽固性腹水、肝性脑病、肝肾综合征。
7、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
肾功能衰竭(肾透析)肌酐清除率<20ml/min,血尿素氮>umol/L;临床表现贫血、代谢性酸中毒、水电解质紊乱。
8、内分泌疾病及相关免疫系统疾病
(1)、甲状腺功能亢进伴甲亢性心脏病。
(2)、糖尿病合并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。
(3)、糖尿病合并下肢坏疽致截肢。
(4)、硬皮病、红斑狼疮伴发严重合并症(参照心、脑、肾、肺、肝系统鉴定标准)。
9、骨病
(1)、脊髓型颈椎病伴双肢肌力3级以下。
(2)、重度腰椎管狭窄术后伴双肢肌力3级以下。
(3)、强制性脊柱炎晚期(必须达到实验室特异性指征:HLA-B27阳性,X光片:脊椎关节骨性融合成“竹节”样改变、生理弯曲消失,全部脊柱曲伸、旋转功能严重障碍,活动范围>50%伴髋关节强直)。
(4)、类风湿关节重度畸形。
(5)、股骨头坏死Ⅲ期以上。
10、眼病
(1)、高度近视并视网膜脱落。
(2)、青光眼近绝对期。
(3)、白内障手术治疗后仍伴有视神经功能障碍。
(4)、眼底病。
以上病种须达到一眼有或无光感,另眼矫正视力0.2或视野半径≤20度;双眼矫正视力0.1或视野半径≤20度。
11、精神病
(1)、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,经系统治疗2年以上,有系统住院治疗史,仍不能恢复正常,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,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,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。
(2)、痴呆,中度智能减退,智商49;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。
(3)、精神分裂症,经系统治疗3年以上,有系统住院治疗史,仍不能恢复正常者。
(4)、偏执性精神障碍,妄想牢固,持续5年以上仍不能缓解,严重影响职业功能,现仍服用抗精神病药物者。
(5)、难治性的情感障碍,狂躁发作、双相障碍、抑郁发作,经系统治疗3年以上,有2次住院治疗史,每次住院时间2个月以上仍不能恢复正常,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。
(6)、难治性强迫障碍,系统治疗3年以上,有2次住院治疗史,每次住院时间3个月以上仍不能恢复正常,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。
12、各种恶性肿瘤(含血液肿瘤):病理确诊后,经综合治疗(如放疗、化疗)无效或有复发、转移病灶。
注:单纯性糖尿病、高血压、小儿麻痹、先天性聋哑、酒精依赖综合征等疾病不作为申报依据,脑血管意外和骨科术后患者,须经半年以上康复治疗后才可申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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